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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取消“已实施预防性消毒”申报项目。
二、实际进境货物的“启运日期”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疫情防控治理的,不再必须填报“启运日期”;有其他划定的,从其划定。
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,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通告同时废止。
特此通告。
海关总署
2023年2月21日
本文转载自:转载:海关总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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