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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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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通告2023年第14号(关于调解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通告)
2023-03-28 10:06:49 浏览次数:
 凭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安排,海关总署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》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解如下:

  一、取消“已实施预防性消毒”申报项目。

  二、实际进境货物的“启运日期”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疫情防控治理的,不再必须填报“启运日期”;有其他划定的,从其划定。

  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,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通告同时废止。

  特此通告。

海关总署

2023年2月21日

本文转载自:转载:海关总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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